关于深圳市民乐福百货有限公司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深公积金责限〔2020〕01-718号—721号)的送达公告
时间:2020-04-30 作者: 来源:
深圳市民乐福百货有限公司:
我中心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深公积金责限〔2020〕01-718号—721号),本《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你单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按规定为朱*星(身份证号码:441481********4654)缴存2014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蒋*芳(身份证号码:441621********554X)缴存2010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刘*曼(身份证号码:442521********0926)缴存2010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张*花(身份证号码:430425********0049)缴存2013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现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为你单位职工朱*星补缴2014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6718元、蒋*芳补缴2010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8890元、刘*曼补缴2010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15566元、张*花补缴2013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7609元。补缴手续请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33017357。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