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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东绕城大队(托*克)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时间:2024-12-19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东绕城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东绕城大队

  告知人:徐然峰、杨姣

  被告知人:托*克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9日14时3分,托*克驾驶牌号为新A*V的小型汽车行至京新高速2811公里100米,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九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托*克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托*克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高支队东绕城大队

  2024年12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12/ff36bd280e3c41c0b524ca69f647dfb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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