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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进高墙”法律服务活动走进江西省豫章监狱

时间:2024-12-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政法网

  以法治之光照亮迷失灵魂。202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当天上午,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组织的“送法进高墙”法律服务活动走进豫章监狱。“送法进高墙”法律服务活动由省监狱管理局联合新法治报社、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展,也是新法治报社、省律师协会开展的第823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

  活动现场,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主任郭舒萍为服刑人员上了一堂法治课。法律服务团成员对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减刑以及婚姻家庭、债务纠纷、抚养权等问题一一进行答疑解惑。

  

  活动现场

  普法宣传促改造

  宪法如暖阳,照映进高墙。

  “在国家宪法日开展‘送法进高墙’法律服务活动意义非凡,通过宪法宣讲和法律服务,将法治种子悄然种在了服刑人员的心里,为他们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孕育法治力量。”省监狱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送法进高墙”法律服务活动,也为全省监狱系统广大公职律师、民警提供了法律学习、法律实践、法律服务的平台,不断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持续强化法律素养。

  豫章监狱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豫章监狱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治”在“改造人”上的重要作用,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监狱工作法治化水平。通过开展“送法进高墙”法律服务活动,为服刑人员消除困惑、解决问题,激发服刑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帮助他们树立遇到事情找法律、解决问题用法律、化解矛盾靠法律的法治意识,坚定改造信心。

  “我是谁?我为什么会在这里?我要到哪里去?”监内广场上,郭舒萍以人生三问开头引导服刑人员思考如何用法治思想认识问题。接下来的授课,郭舒萍条分缕析,将宪法条文融入实际案例,生动阐释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服刑人员敬畏法律、认罪服法、踏实改造,人生不怕从头再来。

  郭舒萍的授课如同一股清泉,滋润着这些曾经迷失的灵魂,让他们意识到,即使身处困境,宪法依然是他们最坚强的后盾。

  “我以前不懂法,以为犯了错就一辈子翻不了身。今天听了郭律师的课,才知道宪法就在我们身边,保护着我们每一个人。我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听完法治课后,一名服刑人员对记者如是说。

  面对面答疑解惑

  活动现场,还设置了法律咨询台。法律服务团成员分组一对一、面对面对服刑人员提出的有关法律疑义、申诉、减刑以及婚姻家庭、债务纠纷、抚养权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服刑人员蒋某期盼法律服务活动已经很久了,在管教民警征集法律咨询问题时,蒋某认真提交了自己的问题。“我想问关于减刑的问题……”轮到蒋某时,他迫不及待地在江西颖达律师事务所辛桂菊律师面前坐了下来。

  蒋某是浙江金华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因家庭困难,财产刑未履行,现在蒋某已经达到减刑条件,根据最新规定监狱需要向原判法院发函确认财产刑履行情况,但是监狱发函好几个月一直没有得到法院回复。

  “财产刑未履行影响减刑,我现在该怎么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针对蒋某的问题,辛桂菊律师提供了法律上的帮助,“财产刑无法履行的问题,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规定,因此不能申请法律援助,建议你委托家属或者代理人向原判法院执行法官沟通具体情况。”解答过程中,辛桂菊还给予了蒋某心理上的慰藉和鼓励,鼓励他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很温暖,律师的解答专业且细致,我会和家属联系,让他们帮我问一下情况。”得到满意的答案,蒋某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

  辛桂菊是省监狱管理局法律服务团的新成员。在转行律师前,她也是一名监狱民警,对监狱系统有着特殊的感情,在得知省监狱管理局开展“送法进高墙”法律服务活动时,主动请缨加入了法律服务团。“回想起在监狱工作的日子,我见证了太多因无知而犯错的灵魂。如今,作为一名律师,我希望能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那些迷失在铁窗中的浪子带去一丝光亮。”谈起为何加入法律服务团,辛桂菊如是说。

  “法律服务像场及时雨”

  “我要咨询女儿抚养权变更的问题。”“我要咨询财产债务的问题”……活动现场,针对服刑人员的咨询问题,法律服务团成员凭借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逐一给出解答与建议,让服刑人员在困境中看到希望之光,感受到法治的公正与温度。

  服刑人员张某的女儿一直都是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前不久,张某前妻提起诉讼要求变更14岁女儿的抚养权。“前妻起诉要女儿抚养权,对我肯定不利,我能否继续要到女儿的抚养权?”张某询问。

  “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为准。”对此,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涂梦酾律师解释,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因此,法院会重点关注14岁女儿的意愿,同时结合女儿多年生活环境、双方经济条件、改变抚养是否会对女儿更有利等来综合认定。

  “最近因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我吃不下睡不着,今天的法律服务就是一场及时雨,涂律师这么解释我可以放心了,孩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对爷爷奶奶的感情很深。”对“送法进高墙”法律服务活动,张某表示非常欢迎,律师的专业服务能为服刑人员解决很多法律困惑。

  咨询实录

  监视居住期能折抵刑期吗?

  程某:此前我因为刑事案件被要求在家监视居住,请问监视居住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赣江监狱公职律师李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原则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在家监视居住不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形,故监视居住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出狱后还要交未履行罚金吗?

  蒋某:法院判决的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完毕,在出监后是否仍要履行?

  新城监狱公职律师罗天: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的财产性判项是罪犯的法定义务,即使在监狱服刑期间未履行,出监后也应继续履行。根据相关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此外,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方不接受民事赔偿影响减刑怎么办?

  黄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我在监狱真诚认罪悔罪,想申请减刑。但是在向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时,被害人表示拒绝,将影响减刑,我该怎么办?

  温圳监狱公职律师李云胜:你可以让近亲属联系原审法院,积极和法官沟通,联合公证处将民事赔偿金进行提存,由原审法院出具愿意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证明,申请减刑。同时,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中真诚忏悔,补偿损失和致歉来传递悔悟之心,在沟通中要认真倾听他们的需求及情绪反映,充分尊重被害人家属的意愿,不强迫谅解。

  ◎文/图 实习生淦晨阳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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