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奎屯大队(土*提·亚力**提)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时间:2024-03-25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奎屯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奎屯大队
告知人:闫赫、哈里木·塔哈泰
被告知人:土*提·亚力**提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2月27日22时46分,土*提·亚力**提驾驶牌号为新FA3**1号小型轿车行至连霍高速3840公里400米,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土*提·亚力**提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土*提·亚力**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高支队奎屯大队
2024年3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03/72d46e254cfb47caa5348a76433302a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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