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法律文书选登之三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赵小妹与赵守道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再审检察建议书: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再 审 检 察 建 议 书
田检民行再建字(2012)02号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赵小妹因与对方当事人赵守道、赵守英、赵守美、赵素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2)田民一初字第00972号民事调解,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于2012年4月2日立案审查。经审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赵小妹(一审案外人)系被继承人赵守如养女,赵守道、赵守英(一审原告)、赵守美、赵素华(一审被告)与赵守如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经查,赵守如终身未婚,无亲生子女,其父母亦早年去世,1988年其捡到并收养了赵小妹为养女。2009年4月3日赵守如因病去世,留有遗产自建房一间及一个小院子,坐落在本市田家庵区舜耕镇上湖村(该房无产权证,有土地使用权证,目前权利人为赵小妹)。2012年3月,赵守道、赵守英就该房屋继承事宜将赵守美、赵素华起诉至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要求对该遗产进行分割。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并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坐落于本市田家庵区舜耕镇上湖村刘庄西队赵守如自建平房一间及一小院(无产权证)由原告赵守道继承。二、原告赵守英、被告赵守美、被告赵素华自愿放弃继承赵守如的房屋一间及小院。三、无其他纠纷。
赵小妹于2012年4月2日以(2012)田民一初字第0097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侵害了其合法继承权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申请依法撤销该调解。
我院认为: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调解程序违法,侵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确立的是强制追加制度。本案中,赵小妹与赵守如因收养关系的存在使赵小妹在赵守如去世后依法取得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基于该特殊身份,赵小妹系本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审法院应当依职权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却并未追加,显属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致使赵小妹的合法诉讼权利遭受侵害。
二、本案中被继承人赵守如与申诉人赵小妹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于1988年,系收养法实施之前, 当时我国尚无关于收养必须进行登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法无溯及力”原则,该收养行为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对照这条规定,赵守如与赵小妹之间,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但双方以父母及女儿相称并在一起生活,且在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了落户登记,周围亲友及邻居等也均能证实赵小妹系赵守如于1988年收养,应当认定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条款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履行严格的先后次序,其具有强制性。本案中赵小妹作为赵守如的养女,是其遗产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然田区人民法院却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被继承人赵守如的遗产调解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直接侵害了赵小妹的合法继承权。
综上所述,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2)田民一初字第00972号民事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调解程序违法,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及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向你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请依法予以再审。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402/t20140221_13276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