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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云龙、王文娇等非法经营、走私普通货物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合检公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王云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1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路**号**室。被告人王云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文娇,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1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路**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号**室。被告人王文娇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峰,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0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路**号**号楼**单元**号。被告人江峰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宇,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路**号**栋**室。被告人宋宇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栋**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云龙、王文娇、江峰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宋宇、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犯罪事实

  1.被告人王云龙、王文娇系夫妻关系,两人自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通过网络销售国外产烟草制品,价值共计1641361元;其中两人为被告人江峰通过网络代销国外产烟草制品,价值共计1035939.50元。

  2.自2016年底至2018年5月,被告人江峰多次向傅某某出售国外产烟草制品,价值共计67869元。

  2018年5月26日、6月7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王云龙、王文娇住处及其亲友处查获国外产烟草制品,价值共计472772.6元。

  经查,被告人王云龙、王文娇、江峰均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其他合法证明。

  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事实

  2018年初,被告人王云龙通过被告人王文娇在微信上与自称在合肥海关工作的被告人宋宇取得联系,三人商议从美国购买烟丝、雪茄快递至合肥入关。被告人王云龙又与被告人江峰联系,商议共同通过宋宇将从国外购买的烟草制品从合肥入关。同时被告人宋宇找到在邮局负责装卸包裹的被告人杨某某商议如何操作将烟草避开海关监管。2018年4月起,被告人王云龙、江峰通过网络多次从美国购买烟丝、雪茄并分批邮寄至合肥市。被告人宋宇在收到王云龙发给其的国际快递单号后,按约定将单号提前告知被告人杨某某,由杨某某负责将邮包卸在非进口通道,混入已正常放行邮包中,以逃避海关查验,后邮包在国内被正常投递至王云龙等人处。至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云龙等人从合肥入关9箱烟草制品。

  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云龙、江峰从国外购买的11箱烟草制品在安徽合肥蜀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监管区内被合肥海关查获。

  经查,上述入境烟丝共计78.031千克、雪茄共计6597支,价值641694.19元;经计核,上述烟丝、雪茄偷逃税款共计718139.11元。

  2018年5月26日、6月15日,被告人王云龙、王文娇、宋宇、江峰分别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五部、笔记本电脑一部、涉案邮政包裹等;

  2.书证:快递单据、审计报告、计核证明书等;

  3.证人栾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云龙、王文娇、江峰、宋宇、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龙、王文娇、江峰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其中王云龙、王文娇非法经营烟草数额为2021073.11元,江峰非法经营烟草数额为1103808.5元,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云龙、王文娇、江峰、宋宇、杨某某违法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入境货物的应缴税额718139.11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云龙、江峰、宋宇、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文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王云龙、王文娇、江峰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胜

  2019年6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1_29918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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