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政务法制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行政执法 >>正文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芜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1********,汉族,大学本科,原西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庙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杨某、杨某甲、周某某、徐某某、胡某、刘某甲、吴某某、郭某、曹某、尹某某、王某、刘某乙、任某某、黄某、薛某、冯某甲、钱某、钱某某、王某甲、冯某乙、刘某丙、王某乙、张某、马某甲、杨某乙、卢某某、孙某某、张某、张某某、陈某某、马某乙、蒲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该案系被害人吴某某之报案后案发,2018年7月3日无为市公安局对该案部分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同时芜湖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1日下发“线索交办通知”,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于2018年10月20日对该案部分犯罪事实立案侦查,于2019年1月29日将由其侦查部分的案件移送至无为市公安局。无为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5日侦查终结,分别以无公(刑)诉字〔2019〕209、210、227号移送审查起诉至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因该案部分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3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无为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初,犯罪嫌疑人杨某为利用个股期权实施诈骗,对外以他人名义注册设立陕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稳定的犯罪集团,并在犯罪集团内部先后设立客服部、投研部、行政后勤部、财务部、市场部等部门,其中投研部负责股票大盘分析、推荐优质股吸引客户,应各分公司营销组业务员的要求解析股票,提供建仓、加仓、维稳话术,以及应公司的需要分析并提供大概率下跌或涨幅不大的股票名单让客户在公司定制的平台购买等;市场部分立成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负责的西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徐守强负责的西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余个分公司,2018年4月起分散至西安市不同地点办公。其中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被安排至徐某某负责的分公司上班,为徐某某、周某某等人负责的分公司人员解票。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作为股票分析师,平时在公司内部QQ群内活跃,为徐某某、周某某等人负责的分公司各业务人员提供各类股票话术,为业务人员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帮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无为市公安局指控袁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2_2993192.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务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务法制网 zw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