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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鹭平受贿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芜市检刑诉〔2016〕10号

  

  被告人夏鹭平,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53********,汉族,大学本科,原安徽省**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户籍地安徽省**市**区**路**号**栋**室,现住安徽省**市****大学北区**栋**室。因涉嫌受贿罪,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9月2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芜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夏鹭平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公诉处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月2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2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6年1月4日、2016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夏鹭平利用其担任**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经理、安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沙某某的请托,为其承建的**学院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工程设计变更以及工程决算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沙某某指派的其工作人员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9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被告人夏鹭平先后在其**学院院长办公室或**学院宿舍分别三次收受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

  

  2、2006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被告人夏鹭平先后在其**学院院长办公室或**学院宿舍分别三次收受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3、200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被告人夏鹭平先后在其**学院院长办公室或**学院宿舍分别三次收受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4、2008年春节、端午节,被告人夏鹭平先后在其**学院院长办公室或**学院宿舍分别两次收受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万元。

  

  5、2009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被告人夏鹭平先后在其**学院院长办公室或**学院宿舍分别三次收受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

  

  6、2010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被告人夏鹭平先后在其、**家中、**学院院长办公室或**学院宿舍分别三次收受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

  

  7、2011年春节,被告人夏鹭平在其**学院院长办公室或**学院宿舍收受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鹭平的家属代为其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9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夏鹭平的任免职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包合同、**公司情况说明,**学院相关工程款明细账、付款及审批凭证、工程审计报告、工程审核定案表、**学院206、207学生公寓及中心广场工程变更资料以及**学院关于工程变更的情况说明、**学院关于夏鹭平集资情况说明、夏鹭平集资情况的财务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公司相关财务现金账、报销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黄某某、席某某、王某甲、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夏鹭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鹭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梁英斌

  检察员:陈湄

  2016年4月7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2_29931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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