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烈检诉刑抗〔2019〕5号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以(2018)皖060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付新领涉嫌诈骗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付新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付新领虽采用了变造证件的手段,但有真实项目为由,据此认定被告人付新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未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实,显属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付新领的供述能够证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审判决采纳了被告人付新领犯诈骗罪的所有证据,包括被告人付新领的供述,并认定其“为弥补亏损,获取国家扶持项目资金”而申报项目,由此可见,被告人付新领在申报项目前的主观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非法占有项目补贴资金以弥补企业亏损,且将申报项目获得的资金全部转至个人银行账户,部分用于生活开支、偿还贷款等用途,并非为了企业发展。
二、被告人付新领的行为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一审判决认定了被告人付新领明知安徽瑞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才以淮北市振淮农牧科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振淮合作社”)的名义申报项目的犯罪事实,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即通过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手段;另外,振淮合作社虽为龙头企业,但其2013年主营收入仅为548703.30元,远未达到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要求,并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二)一审判决认定了被告人付新领虽实施了项目建设,但在数量等要求上存在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形,即黄淮白山羊少50只,杜泊羊少4只,项目建设不符合申报文件要求,存在虚假成分。因此,被告人付新领明知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仍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了项目申报并获取项目补贴的行为,其行为恰恰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三)申报文件规定项目实施方式为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拨付全部资金,但振淮合作社违反申报文件规定,在尚未建设竣工的情况下上报并获得了项目补贴资金,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1日
附:被告人付新领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3_29942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