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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公开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50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5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派出所**居委会**街**号**宿舍。2000年9月5日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19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交办该案。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合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6年7月2日,“**置业”与六安地区**置业服务部签订无抵押投资合同(实际为借款)500万元,担保方为**公司(无质押担保),1997年1月3日合同到期后未偿还,“**置业”提出延期还款。1997年1月24日,三方重新签订确认500万投资合同,但将融资方由“**置业”变更为“**徽”,**公司为其继续作担保,**公司要求融资方即“**徽”提供质押担保,杨某某将“**置业”在交通银行海口**办事处开具的000****(面额300万)、000****(面额100万)号两张存单及交通银行海口**办事处的核保函向**公司进行质押(无质押合同),借款到期后,“**徽”无法履行该笔债务,延期还款至98年1月3日,该笔借款到期后仍未归还。1996年11月8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由六安地区**联社与“**置业”共同投资组建,1997年4月9日经双方协商由“**置业”控股变更为由六安地区**联社控股)与六安地区**联社签订400万元借款合同,用上述编号为000****、000****的同一存单向六安地区**联社进行质押,得款400万元。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六安地区**联社派人赴海南海口**办事处无法提取现金。经查,真实的000****、000****号存单由“**置业”分别于1996年12月27日、1997年5月5日到**办事处进行兑付。经鉴定,杨某某提供给**公司上述两张存单和交通银行海口**办事处的核保函以及六安地区**联社的两张存单均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杨某某有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3_29942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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