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当事人拟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4-12-26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以下当事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超过十五日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事故时间 |
李*平 | 1201051960****4297 | 2024年7月22日 20时00分 |
请以上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王串场大队(天津市河北区富强道7号)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罚款壹仟捌佰元的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ga.tj.gov.cn/xxfb/tztg/jg1/202412/t20241223_681305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