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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求流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法院判了

时间:2024-12-1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人民警察是公众安全的守护者,工作证、警服、警用装备是警察身份和执法的重要标志,其生产、销售及使用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管控。非法买卖警用装备、伪造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印章的行为,容易使市民产生混淆,不仅扰乱执法环境,更可能引发招摇撞骗、诈骗等违法犯罪,对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造成恶劣影响。

  基本案情

  杨某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职员,受虚荣心驱使,杨某向亲朋好友谎称自己当特警,并通过短视频APP推送的警用装备商家链接和商家社交账号广告,陆陆续续购买了特警服、手铐、催泪喷射器、警用肩灯等装备。随后,其穿戴上述警用服饰、器械,并拍成照片、视频上传至微信朋友圈和短视频平台进行炫耀。

  为进一步博取流量,杨某又找商家伪造了人民警察工作证及公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并私刻公章以增强可信度。上述图片、视频为杨某带来上万粉丝及14万左右的点赞,杨某沉浸于此直至案发。

  案发后,杨某坦白自己的行为,如实交代购买装备的渠道以及商家的联系方式。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没收杨某购买的所有警用装备。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陈澎

  针对警用标志的监制和管理,刑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为人民警察专用,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亦不容伪造、变造、买卖。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切勿为一时虚荣而触犯法律。公众应提高辨别能力,如发现非法制贩、穿着和佩戴警用品等违法犯罪线索,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共筑社会和谐安全防线。

  在审理期间,法院发现涉案网络平台等部门存在管理漏洞:

  (1)涉案短视频平台未经审核即向用户推荐非法售卖警用装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商家及用户链接,且未对用户认证身份尽审核验证义务;

  (2)涉案电商平台未就商家销售商品范围及商户资质尽审核义务;

  (3)涉案社交平台未对上述个人账户长期发布警用品销售、工作证及印章定制广告履行有效监管责任;

  (4)涉案物流公司未落实收寄验视等规范要求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经办法官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司法建议为抓手,就涉案网络平台在加大审核监管力度、完善算法屏蔽技术、强化平台用户教育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向邮政部门在规范特殊物品收寄件流程、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完善寄递行业准入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上述司法建议现均已收到回函,涉案短视频平台表示已对相关账号进行永久封禁,下架相关视频;涉案电商平台已就相关店铺作出处罚措施,涉案社交平台已对相关账号内容屏蔽和账号处置。上述网络平台均表示将建立长效机制践行平台监管责任,进一步健全监测机制、优化敏感词屏蔽技术,提升账号管理和风险治理工作质效。邮政部门亦表示将持续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综合治理,引导邮政快递企业自查自纠、主动查堵拦截各类限寄物品并及时上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4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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