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一男子私刻公章,被判拘役四个月
时间:2024-12-19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政法网
公章作为单位重要凭证,不得私刻或随意冒用,但总有胆大之人为一己私利,伪造公司印章,其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私刻公章案件,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Z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8年11月9日,在海口市南大桥下某个“神奇”的角落,Z某怀揣着一颗被私欲填满的心,鬼鬼祟祟地穿梭其中,最终与私刻公章的不法分子接上了头。在一番密谋与交易后,一枚伪造的H公司公章被交到了他的手中。
随后,Z某凭借这枚假公章,堂而皇之地冒用H公司的名义,与众多农户签订了《化肥购销合同》。农户们基于对公章所代表的公司信誉的信任,未察觉其中的猫腻,纷纷与其达成合作。在合作初期,一切似乎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着,Z某也顺利地收取了农户们的押金。
当合作期满,到了押金退还的关键节点,Z某或是无力退还,或是根本就没打算退还这笔押金,他的推诿与敷衍引起了农户们的强烈不满与怀疑。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农户们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诈骗,愤怒地前往公安机关报警。警方迅速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2021年7月14日,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给出了权威性的鉴定结果。那一份份Z某与农户签订的《化肥购销合同》上面H公司的印章,与存放在被害人处的H公司正版印章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并非同一枚印章。
东窗事发后的Z某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了一定的悔罪态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了他的种种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为诚恳,并且宣告缓刑对他所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Z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公章作为单位文件、个人证明、办理业务、合同等重要凭证出现,具有严谨性和唯一性,不得私刻印章或随意冒用。伪造公司印章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就构成犯罪。广大人民群众应秉持诚信原则,坚决抵制假章假证,切莫以身试法,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生活中碰到公章证件须多加注意,提高警惕性,多渠道核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shixiandongtai/show-63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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