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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法院:强冲列车还伤人?庭前劝诫!庭后妥调!

时间:2024-12-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政法网

  “我当时不该如此不理智,我要向原告真诚致歉!”付清赔偿款后,被告何某现场表态。12月16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志光人民法庭结合该庭创建新时代“枫桥式法庭”活动,采用“教育劝诫+释法调处”的方式,庭后成功化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据悉,今年6月,被告何某在某铁路车站欲乘坐列车。因该趟列车即将发车,且不再允许人员上下车,正在站台值班的铁路工作人员(该案原告)岳某遂对何某进行了解释和劝阻。然而,何某不仅无视规劝,还试图强行冲上列车。遭到岳某坚决制止后,何某竟然使用手机将岳某的手掌砸伤,造成岳某手指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造成工作人员受伤,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进行了相应行政处罚。因对赔偿事宜存在分歧,岳某对何某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支持其提出的索赔诉请。

  受案后,承办法官在做好判前释法析理的同时,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经核实和沟通,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分歧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及给付形式。明确矛盾点并综合考量实际情况后,承办法官迅速厘清解纷思路。开庭前,承办法官多次对被告何某进行了教育劝诫,耐心向其宣教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错误性,劝导其理解原告岳某因伤承受的损失和痛苦,告诫其拿出应有的态度对待和处理该案,使得何某在思想和认识上均有正向改观。

  为尽快定纷止争,在双方均具调解意愿后,承办法官结合解纷经验和社会阅历,在依法计算赔偿金额的前提下,向双方进一步阐释赔偿核算的相关法律依据,详解双方法律问题。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继续组织双方当面协商。最终,双方于16日达成调解协议,何某当场赔付到位并向岳某再三道歉,该案至此获得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不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章,共同维护良好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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