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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2521390元!判了!

时间:2024-12-1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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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艾某虚夸某保健品、某食品、某电商水果等投资项目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并承诺支付高额分红、利息,向饶某某、高某、徐某某等人吸收投资或借款,通过饶某某向其亲友吸收资金。

  经鉴定,2019年7月至2022年7月,艾某融入饶某某等7个报案人资金12521390元,支付本金、分红10816478.88元,融资净额为1704911.12元。艾某将吸收的资金少量投入生意,多数用于还钱、理财、购车、网游充值、KTV唱歌等个人消费、挥霍,致使饶某某等7个报案人的集资款1704911.12元不能返还。

  2023年2月11日,艾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艾某在案发后主动返还陈某某、吴某某合计3.1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艾某对尚未返还的被害人的款项承担继续退赔的责任。

  被告人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

  投资者要准确评估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不要轻易相信

  所谓的“高息”投资项目

  以免被骗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205/2024120561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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