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怒之下剪光缆,损人害己落法网
时间:2024-12-1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法网
通信光缆作为公共电信设备,是现代通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数据传输的重要任务,一旦出现故障或损坏,将对个人的正常通信和企业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光缆维修工人王某因泄愤故意毁坏通信光缆,造成500多户居民网络通信中断8小时以上。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丰台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案情回顾
王某是A运营商的员工,负责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宽带维修工作。案发前几天,A运营商的光缆和电线出现了被人为破坏的情况。由于被破坏的光缆修复难度大,被无故增加了工作量的王某很是气愤。
恰巧当时,B运营商正在该小区内施工布线,王某怀疑是B运营商在施工布线的过程中将自己公司的光缆破坏了,由此产生了报复的想法。于是两天后的晚上,王某决定实施破坏行为。在找到B运营商宽带网络机箱后,王某使用网线钳剪断了机箱中的两根网络光缆,事后将网线钳扔到了小区垃圾桶内。
随着王某破坏行为的发生,B运营商很快接到了小区居民因断网请求维修的电话。经B运营商维修人员查看,机箱内的网络光缆疑似是被人为破坏,遂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通过查看小区物业监控,锁定王某为犯罪嫌疑人。经查,王某剪断的两根光缆其中一根为B运营商在该区域的网络主线,其破坏行为致使该小区内500多户使用B运营商的网络用户通信中断8小时以上,造成B运营商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丰台检察院检察官提示
通信光缆承载着传输信息的重要任务,与居民、企业的通信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对电信设施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或妨碍电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保护电信设施,人人有责。出于一时之气,为打击报复毁坏通信设施,终是损人害己、追悔莫及。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2/t20241204_1670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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