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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忻府区法院判了……

时间:2024-12-02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长安网

  在传统观念里,“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遗产,还是父债子还吗?近日,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对“父债是否应由子来还?”这一疑问做出了回答。

  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鱼系邢某云之妻,原告邢某杰、邢某峰系二人之子。邢某云生前因买奶牛与王某英认识。2004年8月18日,王某英向邢某云借款1214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欠到忻州市某村邢某云买奶牛款壹拾贰万壹仟肆佰元整(121400元),因当时不放贷款剩余款,情愿本人在山西等款,款到人回。欠款人王某英呼市某村 2004年8月18号”。王某英于2016年农历6月25日去世,生前与配偶在2013年离婚,王某英父母均不在世,有一子即被告王某强。诉讼中,被告王某强明确表明自愿放弃王某英遗产的继承。

  判决结果

  本案中,被告王某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原告也无证据证实被告实际继承了被继承人王某英遗产。同时,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某英有遗产。故原告要求被告在继承其父亲王某英的遗产范围内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214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古语云“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父债子还”。父母和子女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只有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才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加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f6ac51ee86ab4bb0b7d62c3b394189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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