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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扰民难以入睡?法院判了!

时间:2024-09-25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在现代都市生活中,安静的居住环境成为许多人追求的品质之一。然而,惠州市惠阳区的熊女士却遇到了一桩糟心事儿。卧室紧邻电梯井,电梯上上下下噪音让人不堪其扰,当新居遭遇意想不到的噪音困扰,居民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年,熊女士在惠阳区购置了一套房产,入住后不久,就因为电梯运行的声音过大,被吵得无法入睡。原来,熊女士所购得的是一套复式结构的房屋,共有两层,其中主卧紧靠着整栋楼的电梯井。由于电梯缺乏降噪处理,每当电梯上下运行的时候,熊女士都会在房间听到声响,尤其是夜深人静的时候,噪音更大。

  惠阳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施威表示,“开发商那边一直说是没有问题的,整个住宅经过了竣工验收、备案,整体是合格的。期间也找了第三方公司,对其中一部电梯进行了减震降噪的措施,但是效果不好。”

  电梯长期产生的噪声让熊女士不堪其扰,据她所说,在此居住的两年时间,睡眠质量直线下降,也因此出现了头晕、头痛、记忆力减退等症状。而在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熊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过程中,熊女士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梯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二层卧室电梯运行噪声值为 31.3dB(A),卧室现场室内噪声检测最大声级数值为43.1dB。

  那么,这个噪声值是否超过了排放标准,开发商又是否构成了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呢?

  被告开发商认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规定,卧室、客厅等房间的昼间噪声值均应≤45dB(A),夜间噪声值应分别≤37dB(A)、≤45dB(A)。按照这个标准,电梯运行的噪声值并不超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是针对室外的工业、交通道路噪声污染对室内住宅造成的影响。这起案件更应适用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该标准表明,A 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在国家并未明确出台相关标准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的噪声进行规范及评价的情况下,案涉房屋作为居民住宅,是以生活起居休息为目的的区域,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污染造成的身心健康损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一般性社会公众认知,卧室中居民对噪声的可容忍程度应明显低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噪声污染标准,因此,涉案楼内电梯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更应当符合这项标准。

  施威法官说,“对住宅以及宾馆场所的夜间睡眠时间,噪声污染排放标准限值到30分贝以内,原告卧室的噪声污染排放标准达到了42分贝,远远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的一个极限值,所以就认定已经构成噪声污染。”

  最终法院认定,开发商构成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判定开发商在一个月内对电梯井道实施减震降噪的相关措施,并且应当达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要求,同时,应当赔偿原告熊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住宅楼房越建越高,电梯日渐成为生活“必需品”。电梯在运行过程中,不免产生声响,而住宅是以生活为目的的区域,安宁环境则是起居休息的基本需求。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等措施,此外,电梯生产安装方、物业等责任主体应定期对特定设施检测、维护,沟通联络,及时反馈,积极回应解决业主提出的相应问题。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8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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