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赃款57000元!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判了
时间:2024-01-02 作者:佚名 来源:龙江政法网
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王君(化名)仍予以配合并从中获利。
近日,哈尔滨市某电信公司客户经理王君欲办理网络贷款,并通过网络联系上贷款人员。对方以刷银行流水的名义,让王君携带本人银行卡到指定地点。王君明知对方可能利用其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以刷脸验证等方式将57000元赃款予以转移,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松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君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3-12/06/content_8935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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