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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罪上身 警惕陷入“帮信罪”作者:新密市人民法院  鲍志刚 梁晓静  

时间:2022-04-05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买卖、租赁、出借自己名下的闲置银行卡就能轻松获利?听到这样的 “好事”你会心动吗?小心成了网络诈骗的“工具人”!近年来,部分人受利益蛊惑,将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获利,但这样行为可能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刘某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微信群结识了一名网友,该网友称可以帮人刷银行卡流水。刘某想到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增加自己信用卡的额度,便同该网友联系。随后,刘某在该网友的要求下,新办理了两家银行的银行卡、U盾和一张手机卡。刘某在办理银行卡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他银行卡不能出租、转借、买卖等,他也签订了承诺书。刘某在充分了解国家防诈骗、防洗钱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宣传教育的情况下,明知出借自身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行为,为贪图蝇头小利,仍将银行卡、手机号、U盾、身份证照片交给他人。经查证,刘某新办的这两张银行卡被不法分子通过网上交友平台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两张卡流水金额共计47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把银行卡交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后被用于电信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依法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切勿贪图小利,就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更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因而不会触犯法律,实则已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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