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为了提高立法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现将《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公众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0年1月27日至2月26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835897509@qq.com。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月27日
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宗旨、依据】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和保障林长制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林长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生态区域设置林长,由其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公共绿地等林业资源及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 【基本原则】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部门联动,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责任。
第四条 【林长设立】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的生态区域,根据需要设立省级、市级、县级林长责任区。
第五条 【林长制任务】实施林长制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筹建立护林组织,依法保护林业资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二)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持续组织开展造林绿化,组织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推进国土生态屏障建设;
(三)加强森林经营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防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落实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四)推进林业资源可持续经营,引导森林旅游、林下经济、苗木花卉等产业发展,提升林业经济效益;
(五)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落实保障林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林业投入机制,强化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省级林长职责】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指挥督导林长制的全面实施,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林长按照分工,协调解决影响重要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第七条 【市县级林长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长制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林长制实施;
(二)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以及林业重点发展任务;
(三)落实科学营林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措施,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四)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督促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行政执法;
(五)组织开展巡林护林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督促查处、整改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六)组织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市级、县级林长按照分工,负责协调解决影响生态功能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点问题,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和任务。
第八条 【乡级林长职责】乡镇、街道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林长制工作方案,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督促指导村级林长履行职责;
(三)组织建立基层护林队伍,建立护林巡查制度,督促开展护林巡林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四)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权益,督促其履行主体管护义务;
(五)在责任范围内定期开展护林巡查,发现破坏林业资源违法行为,以及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隐患,及时协调处理并向上级林长和相关部门报告;
(六)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副林长协助林长开展工作,承担责任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任务。
第九条 【村级林长职责】村、居林长依据乡镇、街道与其签订的协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和防火、防灾宣传教育;
(二)组织、管理、督促和检查护林员开展护林巡林;
(三)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落实主体管护责任;
(四)在责任范围内定期开展护林巡查,及时上报和协助解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等异常情况;
(五)完成上级林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鼓励村、居林长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对林业资源保护作出规定。
第十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支持实施林长制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林长制工作机制,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对在林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林长责任区域统筹配备林业技术人员和护林员,并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湿地保护修复方案。
县级以上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林业资源保护管理,落实林长制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机构职责】林长制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林长会议、培训等实施林长制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实施林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制定实施林长制的配套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
(三)负责将林长接受的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的有关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林长;
(四)负责制定推进林长制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调研、监督、检查、考核、奖励等工作;
(五)组织建立林长管理信息系统和林长责任区域资源档案;
(六)林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林长会议制度,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并可邀请本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林长会议每年召开不得少于一次。
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依照林长会议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社会公开】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名单。乡镇、街道和村、居林长、副林长名单由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统一公布。
在林长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姓名、区域概况、职责范围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长公示牌。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林长接到投诉、举报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有关部门对林长制办事机构转交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考核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林长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落实林长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林业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长制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约谈】林长未按要求履行林长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处理、未按时完成上级林长交办的事项或者其他怠于履行林长职责的,由上级林长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林长履责法律责任】乡级以上林长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因保护不力、执法监管不到位,导致责任区内发生损害林业资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
村级林长按照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履责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林长制办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查处职责的;
(二)未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
(三)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不整改落实的。
第二十一条 【社会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长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公示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其他法律法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全面实施林长制,涉及面广量大,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协同发力,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实施林长制提出系统规范的要求。为巩固提升改革成果,需要制定我省林长制地方性法规,在法治轨道上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
(一)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时指出,“安徽山水资源丰富,要把好山好水保护好,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安徽样板,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强调,“把生态保护好,把生态优势发挥出来,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这为探索建立、推深做实林长制指明了路径。制定我省林长制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保障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在江淮大地落地生根见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科学立法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法治化的现实要求。
(二)巩固提升林长制改革成果的需要。我省在林长制改革中进行了大量探索,如:在林长统筹指挥下的部门协调配合、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与多功能利用、市场化多元化林业生态补偿,加强林业发展的要素保障方面的多部门通力支持、完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执法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诸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有益经验。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规制度,能够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依法促进“林长治”。
(三)推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的需要。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涉及多方面的利益主体,在保护与发展的现实矛盾、内部活化与外部要素供给等方面,还存在不少深层次的体制机制约束。我省林长制改革在制度领域破解了一些难题,得到了多方认同,但还存在不少矛盾和困难,如:林长的设立与职责不尽规范,林长与职能部门、经营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不够清晰,林长履职保障、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等。为保障林业生态建设合力,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林长制予以固化和强化,加快构建我省生态保护与发展的新格局。
我省林长制立法也是可行的。一是有上位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确立了林长制的法律地位。二是有借鉴参考。我省现行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均对林长制作出规范;安庆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0月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安庆市实施林长制条例》;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一系列会议、督导、考核、信息公开等制度,为我省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三是有实践基础。黄山市政府发布了《黄山市林长制规定》;各市、县制定的有效措施,建立的成熟机制,积累的丰富经验,为立法奠定了扎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的设立、职责与任务、组织与运行,规定了政府、部门及机构职责,建立会议制度、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社会参与、考核、约谈等制度,明确林长、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林长制办事机构未履职尽责的问责方式。
《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具体内容,第一条为立法宗旨、依据;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为基本原则;第四条为林长设立;第五条为林长制的五绿任务,体现安徽林长制改革成果和特色;第六至九条分别为五级林长职责;第十至十二条分别为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林长制办事机构职责;第十三至十七条为林长制的相关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林长会议、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制度和考核机制、社会参与机制;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为法律责任,包括林长约谈和对林长、相关单位、林长办事机构以及对其他方面的处罚措施。
原文链接:http://sft.ah.gov.cn/zhzx/tzgg/555424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