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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公告(第93号)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公告

  (第93号)

  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因未参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暂停从事“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业务资格的75名司法鉴定人、因具有从事“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业务资格的司法鉴定人不足3人暂停从事“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业务资格的3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单予以公告;上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所从事的“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业务,暂缓编入2014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请司法机关、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531-8292341382923111

  

  

  

   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5月30日

  具体内容见附件: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1406/ebb36eb1-f1b6-45b2-91fb-78bfe69d28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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