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从业务专家蜕变成阶下囚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2月12日,宣城市法院对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原局长朱帆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的判决。
小红包大诱惑
今年49岁的朱帆,1989年建筑学工民建专业大学毕业后,分配至原宣州市市政公司技术股工作,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奋工作,他从一名普通技术人员逐步走上领导岗位,2005年7月起,朱帆先后任宣城市建委市政工程管理处副主任、主任,2010年8月起任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朱帆走上领导岗位以后,没有放弃业务学习,他先后取得了注册监理师和一级建造师资质,成为公认的业务专家。
近年来,宣城市城市建设蓬勃兴起,大量市政道路工程开始立项、施工、建设,作为主管单位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的朱帆,权力自然不小。很自然地,他成了许多市政工程开发商重点“公关”的对象。逢年过节、项目开工典礼等特殊时节,开发商们通过送礼、慰问等方式百般拉拢朱帆。
刚开始,朱帆面对商人们的百般讨好还是很警惕的,尽量将他们拒之门外。时间一长,眼见这些老总们出入豪车,吃的是山珍海味,而自己手握大权,却只能靠工资维持生活,慢慢地他的内心开始动摇,对商人们的馈赠也从拒绝变成了笑纳。礼物的内容从名烟名酒也逐渐过渡到红包。一个优秀的专家级人才就这样令人惋惜地沉入腐败的泥潭。
对于有丰富专业知识的朱帆来说,一些工程上的瑕疵,工程承包商在施工中玩的“名堂”都是瞒不过他的,因此工程承包商对他是既怕又敬,为了在施工中得到他的关照,也为了能够让他“高抬贵手”,往往挖空心思和他搞好关系。
某公司老总李明,头脑活泛,近些年来业务做得很大,承揽了宣城市不少市政道路工程,在当地小有名气,和市政管理局局长朱帆少不了要经常打交道。朱帆指出他公司在一些工程中的诸如工程量变更、施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问题,要求其整改,李明和下属小心应对,希望顺利过关,几经接触,李明决定用红包“试探”,巩固“关系”。2006年春节前,他送给朱帆一个内装1万元现金的红包,朱帆一番推辞后收下了。
2009年9月,李明的公司和外地一集团公司联合竞标并顺利中标了宣城市某市政道路工程,由于拆迁工作推进缓慢,迟迟不能进场施工,外地公司退出了该项工程,李明决定独自承建,按规定需要变更施工主体和项目经理,考虑到进场施工后征地拆迁协调也需要朱帆的帮助,为了让朱帆能够尽快“帮忙”,李明决定节前到朱帆那里“联络一下感情”。2009年中秋节前,李明到朱帆的办公室,寒暄一番后,将一个内装5000元现金的信封递给朱帆,朱帆推辞了一下,收下了。李明的事情也很快就办了下来。2010年春节前,李明为了感谢朱帆的帮助,又借机送给了朱帆1万元,这次朱帆没有推辞。从2006年开始直到案发,李明通过本人和委托下属共向朱帆送红包9.5万元,购物卡2000元。
细查证堵翻供
2013年宣城市纪委接到关于朱帆违法乱纪举报材料后,随即展开了调查。案件随后移送至宣城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依法将此案移交给泾县检察院受理。同年4月18日,泾县检察院决定以朱帆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5月9日经宣城市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由于朱帆受贿一案涉及的时间长、范围广,并且涉及到工程建设领域许多专业知识,取证难度大,办案人员为了弄懂一个专业名词,经常求助于专家和“百度”。该案共有数十名证人,遍布各地。由于担心今后的业务受到影响,很多人一开始不愿意说出事实。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几个办案检察官每人带着一个装着衣物和生活用品的箱子,不辞辛苦,奔波于各地,此案中的一个证人于林,在朱帆事发后,办案人员找到他在宣城市的住地,发现他回到浙江老家躲了起来。通过电话和其联系,于林先声称其在浙江有事走不开,来不了,后又说身体不适无法前来,采取了各种理由企图蒙混过关。办案人员没有灰心放弃,也没有对其厉声质问。而是用温和的语言和其摆事实、讲道理,告知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你是不是有什么难言之隐……经过多次反复沟通,终于打消了于林的顾虑,于林答应到宣城作证,开始他在陈述时还有些顾虑,在办案检察官的耐心开导,于林最终说清了事实,确保了该案能够如期结案。每一次经过耐心、缜密地询问证人过后,办案检察官不得不用药滋润早已沙哑的嗓子,而办案检察官的桌子上,润喉片已经成了常备品,其空盒子已经能够组成了一堵“小城墙”。
本案的另一名证人陆武是一名商人,平常业务很忙,第一次办案检察官和他联系,还没有来得及介绍身份说明来意,就被告知其正在签合同就挂了电话。办案检察官隔了两小时后再次与他联系,陆武表示愿意提供证言,但是要过两天才能有空过来。办案检察官按照约定的时间第三次和他联系时,陆武表示由于公司有紧急事务无法前来。办案检察官耐心地和其沟通,表示愿意按照陆武提供的时间和地点来取证。取证完成时,陆武握着办案检察官的手说:“你们检察官不但法律素养深厚,而且工作态度也没的说,很谦虚,我很佩服。”办案检察官经过为期数月的奋战,终于依法将证据固定。2013年9月23日,该案由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泾县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朱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在庭审中出示的大量证据,朱帆全盘推翻他在检察机关所做的供述,声称自己没有收受贿赂。然而,铁一般的事实无法改变,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依法取得的证据,岂容其抵赖。针对其翻供行为,公诉人援引事实和法律进行了逐一有力地反驳。
事实胜于雄辩,经审理查明:朱帆在任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24.7万元,索贿7000元旅游一次。
铁证如山,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等待他的是漫漫的铁窗下的反思。从他收受第一笔贿赂开始,这条不归路就已经注定在等着他……
受贿赂就枉法
2009年,天津某公司中标宣城市某市属重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业主为市政工程管理局,标段长度约5.6公里,工程造价约1.4亿元。天津公司中标后,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体工程承包商郭新成施工,郭新成对外伪称是天津公司的施工队长,借以掩盖其违法分包的事实。鉴于该工程是宣城市外围的交通干道,建成后对于改善经济开发区交通状况,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带动周边土地开发都有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身为建设单位负责人,朱帆多次到施工现场检查和协调工作,以期推动项目如期建成。在检查工作中,朱帆认识了郭新成。2011年底,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工资无法及时兑现,出现了农民工上访问题,朱帆作为建设单位负责人,为解决上访问题,就开始组织调查并发现郭新成非法分包的事实,后朱帆多次声称要处罚郭新成并将其清理出场,郭新成情知自己违法分包在先,一旦被清理出场将蒙受巨额损失,为了请求朱帆在非法分包问题上“高抬贵手”,同时也希望和朱帆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够在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管辖的诸多市政道路工程中分一杯羹,于是在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先后分3次共送给朱帆10万元现金和烟酒若干。朱帆笑纳后,紧绷的“铁面”开始缓和,不仅没有处罚郭新成,还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其很大的帮助。
贪欲的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就不可收,伸了手,便没有了回头路,朱帆渐渐迷失在对金钱的追逐中,2006年,宣城市某公司正在建设宣城市一市政道路工程,年初时准备组织员工出去游玩,时任发包单位宣城市市政管理处副主任的朱帆得知此事后兴奋不已,想搭回便车一同出国“散散心”,朱帆当即找到该公司经理周德龙,表明希望一道出去游玩,周德龙考虑朱帆是业主单位领导,不能得罪,就答应了他。后朱帆随同该公司员工赴新马泰旅游半个月,朱帆参与本次旅游费用7000元“自然而然”就由该公司买单了。除了收受或者索取上述商人给予的贿赂以外,朱帆还从其他商人那里将5万元贿赂款收入囊中。
办一案强预防
在办理朱帆受贿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注意利用多次深入到发案单位调查取证的间隙,和该单位领导分析查找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针对朱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市政工程承包商贿赂,为他人在工程增量签证、项目经理变更、拆迁工作推进以及质量验收等环节提供帮助的情况,办案检察官提出了以下预防对策:一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细化管理制度,严格工程程序,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二是结合单位实际,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防止权力滥用;三是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定期上法制课、张贴廉政标语、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主动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各方面监督,提高提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提升监督实效。以上建议得到了该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朱帆案件庭审过程中,发案单位也派来了工作人员旁听,上了一堂特殊的职务犯罪预防课。(文中除朱帆外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403/t20140324_13550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