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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办理进度公开】胡传道一审被判十年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合肥11月9日电 (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朱伟)11月6日,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胡传道(副厅级)因犯受贿罪,被该省安庆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上缴国库,余下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据介绍,今年55岁的胡传道自2003年8月起先后任安徽省舒城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2012年11月至案发任安徽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胡传道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检察院指定该省安庆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审查起诉。2014年6月12日,安庆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定,胡传道于2003年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舒城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建工程、生产经营、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工作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舒城通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新安、安徽海汇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另案处理)等人贿赂191万余元人民币、2万美元、9.5万元购物卡(折合人民币20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记者注意到,针对一审开庭时胡传道辩护人提出黄林以赞助胡传道的女儿购房为由送的50万元是借款而非受贿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对此并没有采信。一审法院认为,胡传道明知黄林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50万元用于其女儿购房,且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双方均明知所补签的借款协议不是用于证明双方借贷关系,而是掩盖两人送钱收钱的事实。故而胡传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协议的形式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受贿。此外,对于胡传道在其女儿结婚时所收受的“贺礼”也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一审判决也未予以采信。

  鉴于胡传道有自首、案发后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赃物等情节,一审法院决定对其作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胡传道表示要与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411/t20141110_14976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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