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政务法制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行政执法 >>正文

【法律文书公开】不起诉陶××决定书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刑不诉〔2014〕1号

  被不起诉人陶××,男,****年**月**日出生于全椒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住全椒县******。被不起诉人陶××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4月18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全部案件事实。

  全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陶广义(另案处理)自2011年至2013年10月,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联系,采取货到付款、支付宝等运作方式,从广东省、福建等地购买大量伪劣卷烟,经宅急送、全峰、中通等快递公司递至全椒县,并将购置的伪劣卷烟存放于全椒县襄河镇多处仓库,后以硬盒中华卷烟300元/条、软盒玉溪卷烟155元/条或160元/条价格,分别销售到滁州市范围内商店、饭店和私人。2013年7月份至2013年10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陶××在明知陶广义销售伪劣卷烟的情况下,帮助其到快递公司取货,协助其销售部分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18790元,事实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陶××于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0月上旬,协助陶广义分次向全椒县**镇“**商行”经营户汪××销售伪劣卷烟:26条软盒玉溪、23条硬盒中华,销售金额人民币11110元。

  2.被不起诉人陶××于2013年5月份、7月份,协助陶广义,分次向全椒县**镇“**大酒店”经营户杨××销售伪劣卷烟:12条软盒玉溪,销售金额人民币1920元。

  3.被不起诉人陶××于2013年8月份,协助陶广义,分次向全椒县**镇**村“**超市”经营户何××销售伪劣卷烟:11条软盒玉溪,销售金额人民币1760元。

  4.被不起诉人陶××于2013年10月份,协助陶广义,向全椒县**镇**街道“**商店”经营户刘××销售伪劣卷烟:26条软盒玉溪,销售金额人民币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全椒县公安局认定的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目前证据只能证实陶××协助陶广义销售伪劣香烟18790元,其他犯罪事实陶××是否参与,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16日

  附:

  1.被不起诉人陶思文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1407/t20140731_1437524.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务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务法制网 zw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