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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魏××决定书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14〕10号

  被不起诉人魏××,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宿州市埇桥区环保局干部,住宿州市埇桥区******。2013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3日13时许,在本市北关三勘西院门口,吕红军驾车行驶时与被不起诉人魏××的车辆发生刮碰,双方正在理论时,吕红军的朋友江×骑电动车路过现场,见状遂上前与被不起诉人魏××争吵并相互厮打,被不起诉人魏××用拳头击打江×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江×的伤情属于轻伤。2013年7月1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9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1407/t20140731_14375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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