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无检刑申复决〔2014〕4号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无检刑申复决〔2014〕4号
申诉人仰××,女,41岁,汉族,无业,住无为县******。
原案被不起诉人高××,男,47岁,汉族,驾驶员,住合肥市庐江县******。
申诉人不服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无检刑不诉〔2014〕第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高××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人以高××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其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复查。
本院复查查明:2014年2月26日23时15分许,马海喜驾驶皖BP0363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无为县二军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68KM+200M路段处时,刮撞到行人陶××,致陶××摔倒在地,事发后,马海喜驾车逃逸。23时50分许,同向行驶的高××驾驶皖A7J905号重型货车,行至该路段时碾压到躺卧在道路上的陶××,致陶××死亡。后驶至道路北侧碰撞到正受“110”指令寻找警情的杨保才驾驶的皖Q0158(警)号轿车,造成皖Q0158(警)号轿车部分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高××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申诉人高××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2014年12月12日,被申诉人高××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保险赔偿全额给付被害人近亲属,高××赔偿7万元人民币,该7万元业已给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高××不起诉,并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是正确的。
本院决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条一款之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2014年5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1407/t20140731_14377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