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张某某、邓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合检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小区**栋**室。张某某系原案被害人,与原案犯罪嫌疑人肖某甲系同村村民。
申诉人邓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小区**栋**室,系张某某妻子,在原案中未被认定为被害人。
申诉人张某某、邓某某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不起诉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以申诉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9月23日中午11时左右,申诉人张某某夫妇和肖某乙夫妇在家门口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厮打,后肖某乙的儿子肖某甲于当日下午5时许又到现场和张某某理论,并打了张某某耳光。打架结束后,被害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分别到杨庙医院、双凤工业区医院及安徽省二院接受治疗,最后确诊其左胸部九根肋骨骨折。后经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复查认为,原案因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虽然有能够证明肖某甲殴打张某某的证据,但是也有相反证据。原案部分事实尚未完全查清,证据也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原案不起诉决定并无错误。
本院决定:维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长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6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1_29918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