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镜检诉诉刑抗〔2019〕2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0202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无故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不当,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有三次盗窃前科,2011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又分别于2014年11月、2016年12月实施了盗窃犯罪,并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然而被告人李某某并没有深刻反省自身,他于2017年2月刑满释放后,2019年6月再次重操旧业,实施盗窃犯罪。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依旧不思悔改,于2019年7月26日至7月29日短短四天之内连续作案四起。在明知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犯罪会被严惩的情况下,仍顶风作案,足见其主观恶性较深。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基于此,从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本院对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认罪,对量刑建议认罚,该份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结书也得到了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与认可。
在审判阶段,本案未产生新的从轻处罚事由或证据,一审判决虽然采纳了本院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但没有采纳量刑建议,也没有告知本院量刑建议不当,而是直接作出了低于量刑建议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一审法院该行为属于程序违法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系程序违法。为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2_29932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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