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40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80********,汉族,大专文化,在芜湖市烟草公司食堂管理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号楼**室,现住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时1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镜湖区长江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希尔顿酒店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葛朋朋
2020年7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2_29932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