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赵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蚌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人赵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汉族,住怀远县**镇**村**组**号,系钮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被害人杨某某儿媳。
申诉人赵某某因钮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不服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复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钮某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原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钮某某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原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10月9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1/t20201109_30140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