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欧阳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公开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酒后驾驶皖******别克牌轿车回家途径**镇**路口时,见民警在查处酒驾。因害怕被查,欲掉头逃跑。执勤辅警朱某某和江某某赶到车子左侧,并示意欧阳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欧阳某某不听劝阻,继续打方向倒车。朱某某使用手电筒对驾驶室玻璃进行破窗。因手电筒掉落在地,朱某某弯腰准备捡起手电筒,欧阳某某在倒车结束后加大油门前行时,将朱某某撞倒在地,致朱某某右手肘软组织挫伤、江某某右手中指软组织挫裂伤。后欧阳某某驾车逃至**镇**村村委会门前停车场,将车停放在此,自己逃至**镇供电所旁的休闲娱乐广场藏匿。8月21日凌晨1时许,欧阳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配合民警到**中心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当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阳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阳某某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2020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1/t20201117_30369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