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政务法制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行政执法 >>正文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年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蚌检一部刑申复决〔2019〕2号

  申诉人年某甲,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62********,汉族,住怀远县**镇**村**坊组**号,系年某乙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年某甲因年某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怀检刑不诉〔2019〕4号不起诉决定书,要求对年某丙、年某乙作出起诉决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7年3月2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年某乙和年某甲、年某丁、年某戊等人在怀远县包集镇大沟村给其父亲上坟,因年某戊让年某甲在坟前给父亲磕头,年某甲不同意,年某戊和年某甲用拳头互殴,致年某甲倒地。随后,年某丁指责年某戊殴打年某甲,年某戊又继续殴打年某丁,致年某丁受伤。其间,年某甲右腿受伤。经怀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年某甲的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复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申诉人多次陈述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相互矛盾,经过多次补充侦查,仍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申诉人年某甲的腿伤系年某乙伤害行为所致。

  本院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维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9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1/t20201117_3036953.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务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务法制网 zw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