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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宿埇检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犯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4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犯扰乱信访秩序于2020年1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的一天,宿州市**局施工部门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村民王某乙耕地里施工架电线塔时,被告人王某甲以施工时将其承包地青苗被毁损为由,二天内阻止**局工作人员施工,并要求赔偿,不赔偿就阻止施工,后施工部门通过村干部支付给被告人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后得以施工。

  2020年5月19日,在江苏省徐州市火车站广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朱仙庄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行政处罚文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褚某某、马某某十一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的报案;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借故生非,并以阻工方式强行索要他人人民币二千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宁生

  检察员郑玉宏

  

  2020年10月9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2/t20201203_30646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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