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黄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镜检二部刑诉〔2020〕18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乡**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在我市镜湖区绿地新城居民小区打着从事"1040工程"的幌子,以"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名(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实物商品进行流通,其传销标的是一种称为"产品份额"的抽象概念,虽然这个"产品份额"看不见摸不着,却充当了传销组织谋取非法利益的媒介),大肆拉人头发展下线人员从事传销活动。并要求参加者购买1-21份虚拟产品份额,获得加入发展的资格,其中第1份虚拟产品份额需交纳3800元,第2-21份虚拟产品份额,每份交纳3300元。组织内部按照传销人员及其发展的下线人员累计购买的虚拟产品份额的数量为标准,实行"五级三晋制"进行层级管理。五级为业务员(1-2份)、业务组长(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599份)、高级经理亦称老总(600份以上);三晋:1、业务员、组长-主任2、主任-经理3、经理-老总;并根据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及下线人员购买虚拟产品份额的数量为依据计酬发放返利工资。至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计30余人。被告人黄某某担任该组织的自律总管、大总管。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组织结构图等书证;
2.证人海某某、阿某某、尼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虚拟的“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玲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壹卷。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2/t20201231_30892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