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六十要求赡养 履行义务应尽之责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本报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吴菲 张茜倩
胡某某现年58岁,和妻子万某某生育4个子女,即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和胡某丁。2014年,胡某某与胡某甲签订了《赡养协议》,双方约定赡养人胡某甲每年支付胡某某赡养费18000元,从2015年开始至2034年,共支付19年。
然而,胡某甲只向胡某某支付了1万元后便不再理会。为此,胡某某诉至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求胡某甲按照赡养协议继续履行其义务。
庭审中查明,原告胡某某与妻子万某某在老家的房屋被征收,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两人共受偿63万余元。法院向万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万某某表示4个子女都是好孩子,对父母都很孝顺,不同意向4个子女索要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胡某某起诉时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条件,但也趋近于法律规定年龄,鉴于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4被告亦愿意共同承担原告的赡养费用,遂判决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和胡某丁每月共同向原告胡某某支付赡养费1000元,其中胡某甲、胡某乙每月各支付300元,被告胡某丙、胡某丁每月各支付200元。后胡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原告胡某某未满60周岁,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老年人标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胡某某尚不具备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请求权。基于此,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签订的《赡养协议》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但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已快60周岁,赡养义务是必然发生的事实,被告也愿意共同向父亲支付赡养费用,从有利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