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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期捕获野生蛇 被法院判处非法狩猎罪

时间:2020-01-07 作者: 来源:

湖南法院网讯 捕蛇也算犯罪?很多人对此可能并不理解,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大力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自然环境得到有效改善,野生动物逐渐增多,于是有些人便选择以狩猎的方式牟利或者消遣,殊不知触犯了法律。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没收违法所得6480元,没收作案工具铁笼23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在山上用铁丝笼非法猎捕野生蛇类18条。同年6月16日,杨某和刘某(另案处理)一起将蛇销售给刘新某,杨某得款3820元。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与刘某在临湘多处山林上用铁丝笼非法猎捕野生蛇类二十余条。同年6月22日,杨某和刘某军将捕获的野生蛇销售给刘新某,非法获利2660元,其中杨某得赃款1360元,刘某得赃款1300元。经鉴定,被告人杨某、刘某两人非法捕猎的野生蛇为乌梢蛇和王锦蛇,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另查明,2018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为湖南省禁猎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进行非法狩猎后,又与刘某共同进行非法狩猎,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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