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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是假货 知假买假也获赔

时间:2020-01-07 作者: 来源:

湖南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市场上假货泛滥,有些人为了惩治不法商贩同时从中牟取利益,从事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但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为消费行为,如何界定,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近期,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知假买假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2日,何某以其淘宝网会员名“我要绿水青山”通过淘宝网络服务平台在马某 淘宝网会员名“合力时代”店铺购买泰国新版胶原蛋白粉冲剂16盒,每盒单价298元,共支付货款4768元。马某通过中通快递从普宁市发货寄产品给何某。但涉案产品无境内经销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无中文标签。2018年4月28日,何某将该胶原蛋白粉冲剂1盒,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取样对甘氨酸进行检测。2018年5月8日岀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甘氨酸含量9.2g/100g,何某支付检测费用350元。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岀一审判决:一、马某退回何某货款4768元,何某退回马某泰国新版胶原蛋白粉冲剂16盒;二、马某支付何某检测费用350元;三、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何某购买涉案商品时是否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何某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购买商品,且何某购买的商品是食品,其购买动机是否用于牟利亦无法否认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故本院认定何某属于应依法保护的消费者。二、马某是否应当承担退款并赔偿十倍货款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对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本案中,马某作为销售经营者,理应清楚知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验明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安全标准;但马某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推定其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何某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主张退货,同时,马某亦应退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因此,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部分改判,维持一审判决的一、二项,即:一、马某退还何某货款4768元,何某退回马某泰国新版胶原蛋白粉冲剂16盒;二、马某支付何某检测费用350元。改判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三项,即:马某赔偿何某47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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