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肖正磊副厅长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25-02-18 作者:佚名 来源:
——实名反映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宇等三人诉大庆市渴望冷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案法院判决明显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尊敬的肖正磊副厅长:
您好,我是大庆市渴望冷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琳,今以公开信的方式向您实名反映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张宇等三人与大庆市渴望冷饮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明显事实认定错误,致使相关证据材料未被采纳,存在错判、误判情形,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起因。
2015年7月张宇、赵剑辉、徐国海三自然人(下称张宇等三人)以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泓建公司)代理人身份以该公司名义与大庆市渴望冷饮有限公司(下称渴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一直以代理人身份建设施工,在相关施工文件上记录的施工单位为泓建公司,盖有“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冷冻饮品项目部”(下称“项目部”)章,出具的结算材料中也均盖有该项目部章。
2017年因给付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才知悉张宇等三人系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借用泓建公司资质以泓建公司名义欺骗渴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使用的“项目部”章是其私刻的假章,泓建公司代理人身份也是假的。法院以张宇等三人与泓建公司系挂靠关系,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认定张宇等三人与渴望公司签订的结算文件系渴望公司对张宇等三人就工程价款已进行结算的依据,进而作出渴望公司应向张宇等三人给付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费等在内的工程价款的错误判决。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系列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相关规定,张宇等三人系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自然人,其借用泓建公司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合同及协议无效。
三、原审判决认定《工程结算交接清单》及《工程结算书及付款计划》系结算协议,以此认定工程价款,系一刀切地片面适用法律规定。
一则,张宇等三人与泓建公司系借用资质关系,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挂靠关系。
挂靠关系具有一定长期性,表现为实际施工人从始至终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施工,结算;然本案中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张宇等三人为了备案之需以泓建公司名义与渴望公司签订,案涉工程的实际履行从施工至结算都是张宇等三人利用私刻的“项目部”假章,并假借泓建公司代理人之名进行。
另2016年6月9日张宇等三人与泓建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张宇等三人仅以其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后续事宜与该公司无关。明显张宇等三人与泓建公司及其分公司仅是临时借用资质的关系,并不是挂靠关系。
二则,所谓结算协议是无资质的张宇等三人与渴望公司直接签订的,其中关于企业管理费、规费、税费、利润的结算无效。
所谓的结算协议是张宇等三人利用“项目部”假章,欺骗渴望公司签订,实际系张宇等三人自己与渴望公司签订,其既非泓建公司的代理人,也非代表泓建公司与渴望公司签订,该结算协议应属无效。
原审法院以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包含相关取费,认定结算中相关取费不能免除。该合同约定相关取费适用《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即当时现行有效的2010年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10】12号文件,该文件除规定了相关取费计价方式外,第七条还明确规定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本案相关取费涉及金额6068641.32元,原审法院只适用取费计价方式而对该条款适用却作出与争议焦点无关的认定,具有片面性。
四、本案判决结果中商品混凝土货款结算金额与已生效民事判决相冲突,且与事实不符。
同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大庆市天河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天和顺公司)与张宇、泓建公司及渴望公司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已被大庆中院作出(2020)黑06民终169号民事生效判决,案涉货款为5649145元,渴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然本案中张宇等三人提供的结算数据中天和顺公司商品混凝土结算使用量及结算货款(结算货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每立方米上浮15%计算)经核算,2015年商砼结算货款超出661213.775元;2016年超出62163.5315元;以预拌混凝土名义结算的混凝土货款涉及价格为585430.641元,其结算单价与商品混凝土一致,且无人工及机械费,合理怀疑系虚报的商品混凝土货款。案涉混凝土结算使用量及货款不仅与事实不符,还明显高出依照合同约定计算方式所得的结算货款金额。渴望公司提出相关证据材料举示结算数据有误,均被原审法院以渴望公司已与张宇等三人达成结算协议而不予被采纳。
原审判决直接将无效的结算协议认定为结算依据,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同时也容易助长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的滋生。恳请您关注此案,督促相关单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核查案件情况,纠正法院错判之处。
举报人:李琳
联系电话:13284091118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