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政务法制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地方动态 >>正文

运输假烟1504条,涉案40余万元,石城法院判了!

时间:2024-12-2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政法网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7日,被告人范某在明知货主委托其运输的货物是烟草制品,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悬挂“假车牌”的越野车,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装运1504条假冒香烟前往江西省余干县。2024年4月8日2时许,范某驾车途经济广高速石城北收费站附近路段时,被石城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江西高速交警第七大队民警发现,民警多次鸣笛喊话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范某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并驾驶车辆从石城北高速收费站下高速,并向石城县小松镇方向逃窜,期间为逃避追捕将驾驶的越野车“假车牌”更为“真车牌”并弃车逃离现场。后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小组认定,范某运输的该批烟草价值共403362元。2024年5月7日,被告人范某被湖北省咸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范某具有的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无证卖真烟、无证卖假烟、有证卖假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包含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行为方式,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即为既遂。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和经销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销售烟草制品。切勿试图通过买卖假烟牟利,切忌触碰法律红线。如发现有人生产、运输、销售假烟,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219/202412196162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务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务法制网 zw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