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身边丨行政机关“决定合法”但“程序有瑕”,能起诉吗?
时间:2024-12-10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长安网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刘倩 湘潭报道 未成年人作出不法行为,行政机关在未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的情况下,将其送往矫治教育,监护人可否起诉维权? 答案是:当然可以。因为,宪法赋予了人民对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行政争议,以真实案例阐释法理。 小晨(化名)系脑瘫病人,一天下午,他将邻村村民的电动摩托车骑走,被某公安局认定涉嫌犯盗窃罪抓获,因其未满14周岁,某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某教育局、某公安局决定,对小晨专门矫治教育三个月,并送至当地专门教育学校。 然而,这一行政决定并未及时送达监护人,等小晨父母得知此事,孩子已经被送往教育学校。“我们和公安机关沟通不顺畅,又担心儿子无法照顾自己,被他人欺负,整天吃不好也睡不好。”小晨母亲告诉记者。 小晨父母遂向岳塘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教育局、某公安局联合作出的该决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翻阅案卷,知晓了相关案情,为尽快化解“官民”心结,以及基于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决定组织调解。 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安抚小晨父母的情绪,向其说明,行政机关采取教育矫治决定的确有法可依,就未成年人的亲属应尽到的义务等法律知识向其释法明理。 另一方面,法院告知某公安机关,其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且考虑到小晨的行为情节轻微且未满十四周岁、系脑瘫病人等特殊情况,应当与家属积极沟通,满足他们的合理合法诉求。 此外,法院还及时与教育学校取得联系,与小晨父母一同前往学校了解其在校教育矫治情况,倾听学校领导和家属的意见和建议。 经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安局、某教育局提前解除了对小晨的教育矫治,小晨家属也在法院干警的陪同下,前往教育学校接出孩子,并表示会悉心听取法院建议,对小晨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 小晨母亲坦言,在决定“民告官”时,以为会是一场长期拉锯战,胜算不大,“没想到从起诉到接回孩子,仅用了短短一周时间。” 至此,小晨父母自愿撤回起诉,该起行政案件也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nograb/646856/97/14518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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