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府区法院:依托咪酯电子烟,小心上瘾更“上刑”!
时间:2024-12-10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长安网
随着新型毒品的不断涌现,依托咪酯电子烟作为一种新型毒品,其隐蔽性和危害性日益凸显。近日,忻府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新型毒品依托咪酯的案件,被告人竟将依托咪酯电子烟伪装后,通过物流快递邮寄,妄图在隐蔽的角落里扩散这一新型“毒瘤”,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6日左右,被告人雷某在网络平台刷到吸食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的视频,发现下方有人评论“有没有”,遂私信对方称“自己朋友有”。之后,双方添加微信,被告人雷某告诉对方一根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600元,对方按雷某要求转账600元购买。雷某收到钱后,向“谭某某”购买一根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自己吸食。之后,雷某在微信告诉对方称需要买3根才可以快递发货,对方遂向雷某转账1200元,雷某随即将其中的200元转给自己妻子郭某某,剩余1000元兑换成现金,并让其朋友谷某某找到谭某某购买2个烟弹。二人吸食后,雷某将剩下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通过快递邮寄给购买人,从中获利200元。
在被告人雷某邮寄的快递到达本区快递网点后,公安机关民警在购买人宋某某的陪同下拆封快递,发现疑似毒品烟弹依托咪酯一枚,净重0.667克,并对该快递当场扣押。2024年1月23日,司法鉴定中心对疑似毒品进行成分鉴定,在其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有关毒品折算标准,涉案依托咪酯物质折合海洛因0.2668克。
判决结果
被告人雷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出售并通过快递渠道寄送,折合海洛因0.266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以及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雷某违法所得2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烟弹依托咪酯一枚,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属于麻醉类处方药物。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依托咪酯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毒品,但非法滥用同样会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如精神错乱、心血管问题等。此案例警示我们,新型毒品虽伪装巧妙,但法律之网疏而不漏,物流快递企业务必强化安检流程与员工培训,决不能成为毒品运输的“帮凶”。公众也应提高警惕,识别新型毒品的“马甲”,莫让新型毒品以任何形式潜入生活。禁毒之路,任重道远,忻府区法院将持续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守护人民的健康与安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忻府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75dada5c61eb46cbb4815c760a388f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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