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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就执“刑”!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湖南首例拒执罪案宣判

时间:2024-12-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长安网

  

  12月2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党组书记、院长张猛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湖南法院首例依据新司法解释判决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张某被法院判令偿还某工程机械公司货款1040万及违约金。张某未按判决履行,某工程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两次执行,到位了部分财产,但案件仍未执行完毕。

  后经裁定,该案交由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

  湘阴县人民法院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判决。法院查封了张某名下小车两辆,对张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张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2024年,湘阴县人民法院前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调查发现,镇政府曾对张某名下位于该镇的房屋进行拆迁。为规避执行,张某委托其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再通过其儿子的银行账户领取拆迁款6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4年9月张某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张某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了全部义务,某公司对张某作出谅解。

  【法院判决】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庭审结束后,法庭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张某认罪悔罪,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改过自新。

  

  岳阳市人大代表、湘阴县政协委员受邀旁听庭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该案是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湖南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对于贯彻新司法解释精神、依法惩治拒执犯罪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权益,捍卫了法律权威,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4/2024-12/03/content_127572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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