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还压岁钱,实则暗中转账? 法院:夫妻一方擅自大额支出,另一方可主张权利
时间:2024-12-03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法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处分财产的权利,但并非单独处分财产的权利。若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进行了大额支出,尤其是在涉离婚案件中,如对方不认可,对方能否就该笔支出主张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呢?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李某与苏某在2023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苏某发现李某尚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遂诉至法院。要分割的财产中,有一笔为2023年1月李某向双方之女李某一的账户转账3.5万元,李某一现年10岁,但苏某称其对该笔转账并不知情,要求分割该笔转账。
李某辩称,该笔转账系用来偿还其女儿之前出借给其的压岁钱,并提交了写有其女儿签字的一张证明“我同意将我爸爸帮我存的压岁钱用于买汽车,用于接送我上下学”。苏某称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表述并非出于女儿本意,压岁钱也不存在,且女儿的账户实际上处于李某控制之下。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转给女儿的3.5万元,因李某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该转账的性质,该转账发生在李某与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其未征得苏某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转账,应向苏某支付该款项一半的费用。李某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平谷法院法官提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的3.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无异议,但男方提交了一张手写的证明,提出该笔支出系用于偿还所欠女儿的压岁钱,即男方认为该笔款项已经用于偿还所欠女儿的压岁钱的夫妻共同债务,想要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形成对分割共同财产的抗辩;但其仅就此提交了一份手写的证明,证据明显不足,况且该银行账户又是男方所设立,故对男方主张不予支持为题中应有之义,证据不足的基础之上,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等在所不论。但是,即使是转账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手方,本案仍然无法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么经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等等,但男方均未进行举证,难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更何况其主张的债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系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支出,亦无其他合理抗辩,因此理应判决男方支付该笔费用的一半给女方。
至于判决书中未用“返还”二字,如果其女儿收到了该笔款项,则返还的主体应为其女儿,其女儿与本案无涉,当然,该笔款项亦有可能仍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但本案要解决的是未经夫妻一方同意的大额支出的问题,支出方应当就此负责,因此判决最终用了“支付”二字,要求男方支付该款项的一半,以实现对女方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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