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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法院:雇员因交通事故受伤获赔后 能否再主张雇主责任险理赔?

时间:2024-11-30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长安网

  雇员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肇事方已赔偿到位,雇员是否还能因雇主投保雇主责任险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基本案情】

  李某从事种植产业,并到郴州某保险支公司购买了《农业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李某雇佣的罗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后法院对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判决,由肇事方赔偿罗某的损失,该判决生效后,肇事方向罗某支付了赔偿款。之后,罗某认为其受雇于李某,且认为是在为李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李某投保的《农业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遂又向法院起诉,要求郴州某保险支公司承担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雇主责任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且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是以雇主依法应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属于补偿性的保险。补偿性保险是以补偿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为目的的保险,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取不当得利的道德风险,补偿性保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保险赔偿,用以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本案中,罗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损,已经法院判决由相关责任方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罗某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经济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以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来主张权益,不符合雇主责任保险的损失填平原则。罗某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请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是以补偿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为目的的保险,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取不当得利的道德风险,补偿性保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损失填平原则,该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雇主责任保险的受益人为雇主,主要作用在于将雇主对员工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可有效避免雇主因赔偿问题而陷入运营风险的情况,有助于雇主规避劳动用工风险,也能促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在雇员已经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其再主张雇主责任保险理赔应不受支持,这也避免了发生被保险人获取不当得利的道德风险,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55/61/14493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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