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让点步走出“两难”局
时间:2024-10-26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长安网
核心提示
在一起拖欠货款纠纷中,双方无供货合同,原告提供的1129张发货单中,仅标明了每次运送混凝土的立方数,却没有标注货品的单价,存在严重瑕疵。而被告不认可混凝土数量和货款数额,不同意给付货款,并当场提出要反诉,称原告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被告工程返工,要求原告赔偿。面对这样一场乱局,且看法官是如何办案,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的。
办案人:张影
职务:昌图县人民法院双庙子人民法庭庭长
庭审中,原告昌图县某建筑材料公司坚称被拖欠28万元的混凝土货款一分钱也不能少,而被告辽宁某建筑工程公司则认为双方无供货合同,对昌图县某建筑材料公司提供的1129张发货单中的混凝土数量以及货款数额不认可,拒绝给付货款,并以对方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当场提出反诉。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撑其要求被告给付28万元价款的诉求,若“一判了之”,原告可能一分钱货款都拿不回来,会严重影响其运营,双方矛盾可能会进一步升级。原告运送混凝土时的单价确定不了,没办法计算总价,这可怎么办?
庭审结束后,我仔细对比了原、被告发言、证据及诉求,经过反复斟酌,我认为调解是解决本案最好的方式。
随即,我拨打了原告律师的电话。电话中,向其耐心分析利弊,释法析理,希望原告考虑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商价款、解决矛盾。但是原告律师表示价款绝不让步,不同意与被告协商。我又电话联络了被告律师,希望被告能够换位思考,尽可能体会对方难处,共同商议价款数额,被告方交出了“实底”:“念及以前合作的份上,我方只能出价12万元。”
这个数额与原告诉求相比明显过低,案件再次陷入“两难”境地。
在接下来的两个星期里,我在双方企业之间反复拨打着电话,一方面极力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一方面认真听取诉求,帮助双方分析利弊,促使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
终于,被告方同意来到法庭当面商议。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混凝土货款14.5万元,原告撤诉,并配合为被告开具发票。
辛勤付出,妥善处理,“两难”变“双赢”。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缓解了原告的资金压力,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高效护航了企业发展,双方企业均对法院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的做法称赞不已。
我将继续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把司法服务送到企业身边。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4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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