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惩罚性赔偿金481余万元
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政法网
日前,庐山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3年4月起,李某等3人在该市租赁厂房,组织生产带有“消字号”的“拔毒膏”“断痒膏”“抑菌膏”等187种消毒、洗护产品。 为提高销售量,李某等3人在明知国家禁止在消毒产品和洗护用品中添加激素和抗菌药物的情况下,仍然在产品中添加丙酸氯倍他索、特比萘芬、酮康唑等激素和抗菌药物,且未在产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中明确标注,并将产品通过物流销往外地,非法获利160余万元。 2024年2月,该院办理案件中,发现李某等3人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该院成立专案组,进一步查明非法生产销售的链条、涉案消毒产品流入消费市场等公益损害事实。 围绕销售金额认定、违法者是否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问题等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事实展开取证,邀请专家就消费者使用涉案不合格产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出具专家意见,并就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进行论证。 6月12日,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李某等3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诉请判令李某、朱某、吴某等3名被告,承担涉案“消”字号产品销售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81余万元。 责令对不合格产品和包装,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销毁,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7月11日,法院判决支持该院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诉。惩罚性赔偿金已全部执行到位,扣押的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毁。 |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018/2024101860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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