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失实文章也要担责?来看东莞的案例
时间:2024-10-15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仅仅是转发了网络上的文章,发布时也标注了内容来源,但该文章后来被认定失实,转发者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对于此种情况,相信大家都有所疑问,而近期东莞就发生了类似的案件。
近日,东莞第三法院调解了一起网络侵权纠纷。被告某咨询服务中心未经核实转载某平台一篇失实文章,对某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一定影响。经法官释法明理,该咨询服务中心及时删除了案涉文章并在网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失实文章引纠纷,转发者删除并道歉
2023年5月,某咨询服务中心在某网站上发布了一篇转载的文章,称某科技公司与涉嫌传销骗局的某公司关系密切、经营模式接近。经核实,该文章所述内容毫无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某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此,某科技公司多次联系某咨询服务中心删除案涉文章,但某咨询服务中心认为自己仅是转发者,未在文章中加入主观评价,转发行为也不具有针对性,拒绝删除。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咨询服务中心删除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东莞第三法院梁法官收案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隐私,彻底化解双方矛盾,让侵权一方真正读懂法律、认识错误,于是在原被告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组织调解。
“我们并非文章原创作者,只是转载了某公众号的文章,也未引起广泛的影响,为何要承担责任?”
调解过程中,某咨询服务中心承认其发布文章前并未核实文章内容是否属实,但认为自己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因此无须承担责任。
“案涉文章所涉内容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发布,引发争议的可能性较高且对某科技公司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你们在转载时应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基本核实。”对此,梁法官对其作出了教育,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经梁法官耐心释法,某咨询服务中心深刻认识到错误,当庭向某科技公司道歉,某科技公司见某咨询服务中心认错态度诚恳,予以谅解,遂放弃向其追究经济损失赔偿。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咨询服务中心删除案涉文章并在网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经核实,案涉文章原创作者已删除文章并注销了相关平台的账号,该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经梁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签署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网络“转发”须谨慎 侵犯名誉需担责
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大量信息每天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在传播,即时、海量、低门槛、无限次的“转发”成为当前各类网络平台、社交媒体传播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这导致网络上发生的企业商业信誉侵权纠纷频发,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经营,也对营商环境造成一定冲击。
民法典规定,若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等情形之一,影响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转发文章应谨慎核实,切勿假借言论自由的外衣,毫无底线地“转载搬运”,损害他人名誉权。当合法权益受侵时,应及时收集证据维权,保护自己的名誉权不受侵害。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0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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