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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原位癌”遭拒赔?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4-10-15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2000年6月,程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程某,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为二十年。

  2023年12月,程某因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出具《病理图文报告》,临床诊断程某患有乳腺癌,病理诊断为“符合多发小叶原位癌”。

  程某于2024年1月出院,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均诊断程某患有乳腺恶性肿瘤,程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原位癌”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拒绝赔付保险金,程某遂诉至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将癌症列为重大疾病,作为普通人来说不难理解,但合同通过注释对癌症的内涵作出规定并对“原位癌”作出不在保险范围的除外规定,该除外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中所涉“原位癌”这一医学专用术语作出普通人通常情况下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但本案中的相关保险条款并没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颜色相异等)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某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对“原位癌”的明确说明义务并导致投保人对实际投保的癌症范围理解有误,影响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约定主张免责,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3万元给程某。

  法官提醒

  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多为格式合同,内容中通常会包含部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受理投保时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明确的说明,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解释,以达到投保人明确清楚该条款真实意思的效果。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充分了解保险合同中明确列示的责任免除情形,必要时向保险公司询问清楚,并自觉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签署保单后妥善保管。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0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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