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醒≠酒醒 韶关一男子因“隔夜酒”醉驾被判刑!
时间:2024-10-0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全社会共识,不过还是有驾驶员对饮酒后驾驶存在误区,以为前一天喝了酒,只要睡上一觉,第二天就可以正常开车上路。然而,人醒未必等于酒醒,“隔夜酒”也可能导致驾驶行为构成酒后驾驶甚至醉酒驾驶。近日,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隔夜醉驾”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2个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2024年1月11日深夜,摩的司机刘某觉得难以入睡,便独自在房间里喝了点自己泡的药酒。睡醒后,次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张某出行,行至仁化县某银行门口路段时,与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发生擦剐,不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张某也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伤。现场监控显示,刘某当时正在左转并入主道,但其显然未注意到侧方正常行驶的直行车辆。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52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理;被告人刘某属自首,到案后认罪认罚、已赔偿受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和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高朋满座、佳节宴饮是人生乐事,但席间切勿贪杯,更勿饮酒后驾车;对于“隔夜酒”也不可麻痹大意,勿抱侥幸心理,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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